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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12 條
- 1.前條第一項之人得向地方法院請求閱覽地方法院所持有屬於其個人資料之內容。
- 2.地方法院應依前項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所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3.地方法院接獲第一項請求後,應於十五日內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或以書面回覆不提供閱覽之理由。
- 4.地方法院同意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者,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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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12條,以下是逐條釋義和相關範例: 1. 前條第一項之人得向地方法院請求閱覽地方法院所持有屬於其個人資料之內容。 - 根據該條規定,個人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請求,查閱地方法院所持有的屬於自己的個人資料。 - 範例:某人向地方法院提出請求查閱自己在一起民事訴訟案件中的相關資料。 2. 地方法院應依前項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所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地方法院應該根據上述請求向請求人提供閱覽或製作複製本的資料。但是,如果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的規定,有例外情況,這個要求就不適用。 - 範例:如果該個人資料包涵了其他人的隱私資料,地方法院可能會拒絕提供這些資料。 3. 地方法院接獲第一項請求後,應於十五日內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或以書面回覆不提供閱覽之理由。 - 在接到請求之後,地方法院應該在十五天內提供閱覽或複製本,或以書面方式回覆拒絕提供閱覽的理由。 - 範例:地方法院在十五天內提供某人請求的訴訟卷宗的副本,或以書面方式解釋為何不能提供閱覽。 4. 地方法院同意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者,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地方法院同意提供閱覽或複製本的請求,可以收取必要的成本費用。 - 範例:地方法院可能收取某人請求案卷副本的影印費用。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1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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