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3 條的內容如下: 根據第十一條第一項,當一個人認為個人資料記載有錯誤,他可以要求地方法院進行更正。 根據第十一條第一項,如果地方法院認為確實存在前述情況,那麼應該根據請求進行資料更正。但是,如果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那裡規定的特定情況,則不在此限。 根據第十一條第一項請求後,地方法院應在三十天內以書面方式回覆處理結果,如果他們認為不應進行更正,則應該在書面中說明理由。 參考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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