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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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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人認為有關其個人資料記載內容有錯誤者,得請求地方法院更正之。
  2. 2.地方法院認有前項情形者,應依請求更正資料。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3. 3.地方法院接獲第一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處理結果;其認為不應更正者,應於書面敘明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3 條的內容如下: 根據第十一條第一項,當一個人認為個人資料記載有錯誤,他可以要求地方法院進行更正。 根據第十一條第一項,如果地方法院認為確實存在前述情況,那麼應該根據請求進行資料更正。但是,如果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那裡規定的特定情況,則不在此限。 根據第十一條第一項請求後,地方法院應在三十天內以書面方式回覆處理結果,如果他們認為不應進行更正,則應該在書面中說明理由。 參考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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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3 條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人認為有關其個人資料記載內容有錯誤者,得請求地方法院更正之。地方法院認有前項情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