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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主體之權利 §11
  •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 第 一 節 基本原則 §15
    • 第 二 節 法院處理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19
    • 第 三 節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利用及其注意事項 §22
  •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33
    • 第 一 節 個人資料保管及安全維護之基本原則 §33
    • 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36
    • 第 三 節 保管年限與銷毀 §45
  • 第 五 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46
  • 第 六 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決策及執行單位 §51
  • 第 七 章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 §56
  • 第 八 章 其他資料之準用 §66
  • 第 九 章 附則 §68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13 條

  1. 1.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人認為有關其個人資料記載內容有錯誤者,得請求地方法院更正之。
  2. 2.地方法院認有前項情形者,應依請求更正資料。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3. 3.地方法院接獲第一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處理結果;其認為不應更正者,應於書面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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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3 條的內容如下: 根據第十一條第一項,當一個人認為個人資料記載有錯誤,他可以要求地方法院進行更正。 根據第十一條第一項,如果地方法院認為確實存在前述情況,那麼應該根據請求進行資料更正。但是,如果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那裡規定的特定情況,則不在此限。 根據第十一條第一項請求後,地方法院應在三十天內以書面方式回覆處理結果,如果他們認為不應進行更正,則應該在書面中說明理由。 參考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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