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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主體之權利 §11
  •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 第 一 節 基本原則 §15
    • 第 二 節 法院處理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19
    • 第 三 節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利用及其注意事項 §22
  •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33
    • 第 一 節 個人資料保管及安全維護之基本原則 §33
    • 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36
    • 第 三 節 保管年限與銷毀 §45
  • 第 五 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46
  • 第 六 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決策及執行單位 §51
  • 第 七 章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 §56
  • 第 八 章 其他資料之準用 §66
  • 第 九 章 附則 §68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14 條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人得請求地方法院刪除其個人資料: 一、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已逾保存年限。 二、因地方法院或審理本案法院之管理疏失,致個人資料遭以違法方式蒐集、處理、利用或不當揭露
  2. 2.地方法院認有前項情形者,應依前項請求刪除資料。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3. 3.地方法院接獲第一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處理結果;其認為不應刪除資料者,應於書面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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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14條,此條款規定了以下情形下,該條款所指之人可以請求地方法院刪除其個人資料: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已逾保存年限。 範例:某地方法院在某個案件期間蒐集了某個人的個人資料,但是該案件已經結束,且該個人資料的保存年限已經超過,此時該個人可以請求地方法院刪除其個人資料。 2. 因地方法院或審理本案法院之管理疏失,致個人資料遭以違法方式蒐集、處理、利用或不當揭露。 範例:某地方法院因管理不善,導致某個人的個人資料被非法蒐集、處理、利用或不當揭露,此時該個人可以請求地方法院刪除其個人資料。 根據該法第14條第2項,地方法院認為符合上述情形時,應按照請求刪除資料的程序進行處理,但是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但書規定的情形除外。 根據該法第14條第3項,地方法院在接到請求後應在30日內以書面回覆處理結果,如果地方法院認為不應刪除資料,則應在書面中說明理由。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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