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15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僅得基於下列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通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到庭。 二、基於正當理由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聯絡。 三、選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四、調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解任或辭任事由。 五、調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事由。 六、辦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與候選國民法官之權利、保護及照料事項。 七、其他於該案審理或該案之上訴、特別救濟程序案件中有使用之需要。 八、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研究及成效評估。 九、其他基於本法所定正當目的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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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15條,以下是該條款的解釋: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僅能根據以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和利用: 1. 通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到庭的需要; 2. 基於正當理由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聯絡的需要; 3. 選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所需要的資料; 4. 調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是否應該被解任或辭任的事由; 5. 調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是否符合本法第94條至102條所列明的資格; 6. 處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的權利、保護和照料事項; 7. 其他與案件審理、上訴或特別救濟程序有關的需要; 8. 進行關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研究和成效評估; 9. 其他基於本條法所定的正當目的的需要。 以下是相關範例: 根據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條規定,選任國民法官需蒐集申請人的個人資料,以評估其是否符合成為國民法官的資格。另外根據相同法律第六十七條之一,國民法官需參與訴訟程序,因此其個人資料將用於通知國民法官到庭的目的。以上都符合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15條所列舉的正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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