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16條,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應以適當方式告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其個人資料蒐集的目的、項目、範圍和利用方式,以及他們在第11條至第14條中所規定的權利和救濟方式。如果這些個人資料是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自由選擇提供的,蒐集前應告知他們提供與否對他們權益的影響。根據相關資料,法院或地方法院應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提供相關資訊,以確保他們對個人資料的蒐集和利用有所了解並保護他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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