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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主體之權利 §11
  •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 第 一 節 基本原則 §15
    • 第 二 節 法院處理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19
    • 第 三 節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利用及其注意事項 §22
  •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33
    • 第 一 節 個人資料保管及安全維護之基本原則 §33
    • 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36
    • 第 三 節 保管年限與銷毀 §45
  • 第 五 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46
  • 第 六 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決策及執行單位 §51
  • 第 七 章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 §56
  • 第 八 章 其他資料之準用 §66
  • 第 九 章 附則 §68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5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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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5 條規定了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的原則。根據該條規定,對於這些人員的個人資料,應尊重其權益,按照誠實和信用的方式處理並利用,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並且蒐集的資料與目的之間應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範例:如果一個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被用於其他與其法官職務無關的目的,並且沒有正當理由和關聯性,這就違反了該條規定。另外,如果某個備位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被蒐集、處理或利用超出了必要範圍,這也是違反了該條規定。以上這些行為都是不能被允許的,因為它們不符合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5 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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