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5 條規定了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的原則。根據該條規定,對於這些人員的個人資料,應尊重其權益,按照誠實和信用的方式處理並利用,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並且蒐集的資料與目的之間應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範例:如果一個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被用於其他與其法官職務無關的目的,並且沒有正當理由和關聯性,這就違反了該條規定。另外,如果某個備位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被蒐集、處理或利用超出了必要範圍,這也是違反了該條規定。以上這些行為都是不能被允許的,因為它們不符合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5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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