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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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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而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以適法、公正且透明之程序為之,並妥善維護個人資料之安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4條規定,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和利用,應該遵循適法、公正和透明的程序。同時,必須妥善維護個人資料的安全。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4條

  • 國民法官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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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4 條規定:「依本法規定而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以適法、公正且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