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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4 條
依本法規定而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以適法、公正且透明之程序為之,並妥善維護個人資料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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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4條規定,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和利用,應該遵循適法、公正和透明的程序。同時,必須妥善維護個人資料的安全。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4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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