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規定而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以適法、公正且透明之程序為之,並妥善維護個人資料之安全。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4條規定,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和利用,應該遵循適法、公正和透明的程序。同時,必須妥善維護個人資料的安全。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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