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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3 條
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安心參與審判且得以公正、客觀且無所顧慮執行其職務,任何人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內容,均負有保密責任,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對外揭露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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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3 條,任何人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內容,都有責任保持保密,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不得對外揭露這些內容。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知道一位國民法官的家庭地址、電話號碼或其他個人資訊,根據這條法規,該人必須保持這些資訊的保密,不得對外揭露。這樣可以確保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時感到安心,並能夠公正、客觀地執行職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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