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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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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安心參與審判且得以公正、客觀且無所顧慮執行其職務,任何人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內容,均負有保密責任,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對外揭露其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3 條,任何人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內容,都有責任保持保密,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不得對外揭露這些內容。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知道一位國民法官的家庭地址、電話號碼或其他個人資訊,根據這條法規,該人必須保持這些資訊的保密,不得對外揭露。這樣可以確保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時感到安心,並能夠公正、客觀地執行職務。

  • 國民法官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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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3 條規定:「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安心參與審判且得以公正、客觀且無所顧慮執行其職務,任何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