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63 條: 該法第63條規定如下: 1.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每三年通案評估各地方法院個人資料保護機制,並提出評估報告。 根據該條文,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有義務每三年對各地方法院的個人資料保護機制進行評估,並提出相關的評估報告。這意味著該委員會有責任確保各地方法院遵守相關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提供必要的改進建議。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個資保護辦法》 2. 前項評估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刑事廳會同資訊處辦理之。 根據該條文,評估之幕僚作業將由司法院刑事廳與資訊處合作進行。司法院刑事廳負責進行評估的相關工作,而資訊處則提供必要的資訊和技術支援,以確保評估能夠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個資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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