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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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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情形,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於調查或稽完畢後三個月內提出調查或稽核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62條,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在完成調查或稽核後的三個月內,應提出相關的調查或稽核報告。根據資料所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到具體的調查或稽核報告,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範例或相關資訊。

  • 國民法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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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62 條規定:「前二條情形,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於調查或稽核完畢後三個月內提出調查或稽核報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