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情形,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於調查或稽核完畢後三個月內提出調查或稽核報告。
對於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62條,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在完成調查或稽核後的三個月內,應提出相關的調查或稽核報告。根據資料所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到具體的調查或稽核報告,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範例或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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