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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6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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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國民法官
個資保護委員會認有必要者,得稽
核
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
個人資料
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
司法院接獲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之通報後,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並為前項所定之稽核。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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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主體之權利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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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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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基本原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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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法院處理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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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利用及其注意事項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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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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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個人資料保管及安全維護之基本原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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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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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保管年限與銷毀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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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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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決策及執行單位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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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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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其他資料之準用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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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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