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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認有必要者,得稽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
  2. 司法院接獲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通報後,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並為前項所定之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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