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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61 條
- 1.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認有必要者,得稽核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
- 2.司法院接獲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通報後,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並為前項所定之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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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61條規定兩項內容。第一項規定,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稽核地方法院執行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的情形。第二項規定,在司法院收到第49條第一項通報後,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該立即召開臨時會議進行審議,並進行前項所規定的稽核。 根據參考資料《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是專責監督與執行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的機構,其負責稽核地方法院執行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的情形,以確保個人資料的保護工作得以有效執行。該辦法同時規定了在司法院收到通報後,委員會應召開臨時會議進行審議並進行相關稽核工作的程序。這些規定是為了加強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工作的監督和執行,確保相關法規得以正確實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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