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包括: 一、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結果資料。 二、候選國民法官檢核結果資料。 三、候選國民法官除名資料。 四、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 五、候選國民法官名冊。 六、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歷程紀錄。 七、內容包含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問卷調查結果彙整資料。 八、其他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集合,而符合第二條第二款所定者。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7條的規定,個人資料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1. 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結果資料。 2. 候選國民法官檢核結果資料。 3. 候選國民法官除名資料。 4. 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 5.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 6.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歷程紀錄。 7. 內容包含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問卷調查結果彙整資料。 8. 其他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集合,並符合第2條第2款所定者。 根據資料來源,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7條的規定中並未列出與參考資料有關聯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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