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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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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懲戒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當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懲戒委員會開會時,可以選擇一位委員指定為主席。這條規定明確了在主任委員無法出席的情況下,如何選擇替代的主席。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文本內容,無法提供與這項規定有關的參考資料。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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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建築師懲戒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