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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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懲戒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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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當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懲戒委員會開會時,可以選擇一位委員指定為主席。這條規定明確了在主任委員無法出席的情況下,如何選擇替代的主席。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文本內容,無法提供與這項規定有關的參考資料。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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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