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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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懲戒委員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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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規定,建築師懲戒委員會開會需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方可開始,且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可作出決議。 參考資料: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內政部以88年6月29日(88)台內營字第887369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3、12、13條條文) 範例:如果某一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由10位委員組成,根據第6條的規定,至少要有6位委員出席會議才能開始進行討論。而且,如果希望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議,必須要有至少7位出席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也就是至少5位委員同意方能進行。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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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