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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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時得通知被付懲戒人到會陳述理由,並列入紀錄,但應於決議之前令其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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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該條規定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在審議懲戒案時,可以通知被付懲戒人到會陳述理由,並將其陳述內容列入會議紀錄。然而,在做出決議之前,該委員會必須要求被付懲戒人退席,表示被付懲戒人在該時段不得再發表陳述。 參考資料: 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民國98年8月1日內政部建照地字第0981201514號令)中第7條相關規定。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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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