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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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派聘之委員,續聘以三次為限。
- 2.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派聘之委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得改聘之。
- 3.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派聘之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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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直接相關的法規來針對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進行釋義。從資料中可得知的是,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委員任期為一年,可以續聘,但根據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派聘的委員,續聘次數限定為三次。根據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派聘的委員,在任期內的職務異動時,可以改聘。而依據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派聘的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由於我們無法提供完全相關的資料來解釋此法條,建議您參考相關的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或相關法規相關文件以獲得更詳細的解釋和範例。
- 都市計畫名詞
- 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條文
- 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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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