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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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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2. 2.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3. 3.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設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的召集方式和主席的代理情形。根據該規定,主任委員應該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若主任委員無法參加會議,副主任委員應代為主持。若副主任委員也無法參加會議,則由出席的委員們選舉一人代理主席。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次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中,主任委員因健康原因無法參加,副主任委員又有其他行程,則出席的委員們將進行選舉,選出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2. 第二項規定了委員的出席要求,以及當委員無法出席時可以指派代表出席。根據該規定,委員們應該親自出席會議。然而,若該條款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定的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則可以指派代表代替其出席。 舉例來說,若某位委員因為突發事件無法出席都市計畫委員會的會議,根據該規定,他可以指派一位代表作為自己的代理出席。 3. 第三項規定了指派的代表能夠參與會議的發言和表決。代表被視為出席人數的一部分,並享有在會議中發言和投票的權利。 舉例來說,若某位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會議,指派了一位代表作為自己的代理,該代表將被視為出席人數的一部分,並有權在會議中發言和參與表決。 以上釋義主要參考內政部於2019年11月29日公布的「全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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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