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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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4條的解釋,辦理不動產糾紛調處程序要經過以下步驟: 1. 收件:接受當事人的申請書。 2. 計收調處費用:根據相關規定計算並收取調處費用。 3. 審查: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 4. 召開調處會議:召集相關人員參與調處會議,討論解決糾紛的方法。 5. 作成調處結果:根據調處會議的結果,作成調處結果書。 6. 函送調處紀錄表:將調處結果書寄送給當事人。 根據內政部於1997年修正的「不動產糾紛調處作業規定」,在審查階段時,調處委員會可以請求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關先行派員實地勘測土地,或召開前置會議,以便更好地審查糾紛。
- 不動產名詞
- 調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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