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14

快速跳轉
  1. 1.辦理不動產糾紛調處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收調處費用。 三、審查。 四、召開調處會議。 五、作成調處結果。 六、函送調處紀錄表。
  2. 2.前項審查時,得請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先行派員實地勘測或召開前置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4條的解釋,辦理不動產糾紛調處程序要經過以下步驟: 1. 收件:接受當事人的申請書。 2. 計收調處費用:根據相關規定計算並收取調處費用。 3. 審查: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 4. 召開調處會議:召集相關人員參與調處會議,討論解決糾紛的方法。 5. 作成調處結果:根據調處會議的結果,作成調處結果書。 6. 函送調處紀錄表:將調處結果書寄送給當事人。 根據內政部於1997年修正的「不動產糾紛調處作業規定」,在審查階段時,調處委員會可以請求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關先行派員實地勘測土地,或召開前置會議,以便更好地審查糾紛。

  • 不動產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4 條規定:「辦理不動產糾紛調處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收調處費用。 三、審查。 四、召開調處會議。 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