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申請調處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書格式不合或所提出之證明文件不符或欠缺。 二、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土地、建物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 三、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四、調處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五、未依規定繳納調處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5條規定了申請調處案件的補正程序。其中,如果申請書格式不合或所提出的證明文件不符或不全,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在收到通知書後的15天內進行補正。另外,如果申請書記載的事項與土地、建物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同樣需要補正。除此之外,如果申請人的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的代理權有缺陷,或者調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未按規定繳納調處費用,也需要進行補正。這些補正的要求是為了確保申請案件的完整性和正確性。 參考資料: -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5條 -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附表 - 台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網站
- 調處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