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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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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幕僚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4條:該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派兼執行秘書一人以及相關業務人員若干人,負責處理該委員會的幕僚事務。具體來說,該委員會的成員由首長派任,包括執行秘書以及其他負責該委員會相關業務的工作人員。這些成員將負責處理該委員會的一切內務事務。 參考資料: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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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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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幕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