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幕僚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4條:該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派兼執行秘書一人以及相關業務人員若干人,負責處理該委員會的幕僚事務。具體來說,該委員會的成員由首長派任,包括執行秘書以及其他負責該委員會相關業務的工作人員。這些成員將負責處理該委員會的一切內務事務。 參考資料: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10009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