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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幕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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