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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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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5條所規定,本會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當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可以由主任委員指定其他委員擔任代理主席。如果主任委員無法指定代理主席,則由出席的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代理主席。 參考資料: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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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5 條規定:「本會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不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