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本會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5條所規定,本會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當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可以由主任委員指定其他委員擔任代理主席。如果主任委員無法指定代理主席,則由出席的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代理主席。 參考資料: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