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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2.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3.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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