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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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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對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調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7條的規定,如果委員對與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的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調處。這是為了確保調處過程的公正性和客觀性,以避免利益衝突影響調處結果。一個可能的例子是,如果一個委員是某個買賣雙方當事人的親屬或關係密切人士,該委員就應該選擇自行迴避,不參與該案件的調處。這可以確保調處委員會的決策是公正和客觀的。

  • 自行迴避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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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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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7 條規定:「本會委員對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調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