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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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7條的規定,如果委員對與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的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調處。這是為了確保調處過程的公正性和客觀性,以避免利益衝突影響調處結果。一個可能的例子是,如果一個委員是某個買賣雙方當事人的親屬或關係密切人士,該委員就應該選擇自行迴避,不參與該案件的調處。這可以確保調處委員會的決策是公正和客觀的。
- 自行迴避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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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