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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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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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8條,本會的委員皆為無給職,即他們並不會因為在調處委員會擔任委員的角色而獲得薪酬或其他報酬。這條法規旨在強調調處委員會的獨立性和中立性,以確保其能夠公正地處理不動產糾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作為舉例,根據最新版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8條指出: 「第8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這表示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的委員不會因為擔任委員的職位而獲得薪酬或報酬。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委員能夠獨立和中立地處理不動產糾紛,不受任何利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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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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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