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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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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召開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9條,當本會召開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並且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機關的代表列席。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調處會議中,當事人有機會陳述自己的意見,同時可以邀請相關機關的代表出席,以提供相關專業意見。例如,在一個土地所有權糾紛的調處會議中,不僅可以邀請相關的土地管理機關代表出席,還可以邀請土地測繪機關的代表出席,以保障調處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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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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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9 條規定:「本會召開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列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