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本會召開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9條,當本會召開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並且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機關的代表列席。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調處會議中,當事人有機會陳述自己的意見,同時可以邀請相關機關的代表出席,以提供相關專業意見。例如,在一個土地所有權糾紛的調處會議中,不僅可以邀請相關的土地管理機關代表出席,還可以邀請土地測繪機關的代表出席,以保障調處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