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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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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外行文,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義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律資料,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0 條是指該委員會對外行文時使用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名義。這表示該委員會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並代表政府處理不動產糾紛的調處工作。這將確保委員會的行動和決策具有政府的合法性和效力。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行政院在1999年發布的《不動產糾紛調處作業規定》,該規定對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的組織結構和職權作了明確的解釋。例如,根據該規定的第四點,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的組成包括縣(市)政府的機關代表、專業人士以及民間代表。此外,根據第五點,該委員會的職權包括接受不動產糾紛的申訴,進行調查和調解,並作出調解協議。 綜合上述資訊,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0 條確定了該委員會在對外行文時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名義進行工作,以確保其行動和決策的合法性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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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會對外行文,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義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