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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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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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會所需要的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這表示該委員會的運作經費由地方政府提供,以確保其正常運作。這些經費可能用於資源、設備、場地以及工作人員等方面,以支援該委員會的調處工作。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該委員會能夠有足夠的資源,以提供有效的不動產糾紛調處服務。具體的經費金額會根據各地方政府的預算編列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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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