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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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縣參議員用無記名投票互選之。 縣長或副議長因事故去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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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10條,縣參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縣參議員用無記名投票互選之。這意味著縣參議會的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方式是以無記名投票進行,由縣參議員進行投票,并且他們互相選舉。同時,當縣長或副議長因事故去職時,應根據前項的規定進行補選。換句話說,如果縣參議會的議長或副議長因事故離職,則必須按照前面條款的規定進行選舉補選。 這一規定的參考資料是縣參議會組織條例,而其中第10條明確規定了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方式和補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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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