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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5.28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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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完成地自治各事項。 二、議決縣預算,審縣決算事項。 三、議決縣單行規章事項。 四、議決縣稅、縣公債及其他增加縣庫負擔事項。 五、議決縣有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事項。 六、議決縣長交議事項。 七、建議省政興革事項。 八、聽取縣政府施政報告,及向縣政府提出詢問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事項。 十、其他法律賦與之職權。 縣參議會議決之預算及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單行規章,應報省政府備案,其審核之決算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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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由鄉鎮民代表會選舉縣參議員組織之,並得加選依法成立之職業團體代表為縣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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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由鄉鎮民代表會選舉者,除選舉條例另有規定外,每鄉鎮一人,其未滿七鄉鎮之縣仍應選出縣參議員七人,由職業團體選舉者其名額不得超過總額十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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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得由原選舉之鄉鎮民代表會代表或職業團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二之議決,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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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於任期內,因事故去職時,由該鄉鎮或該團體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未滿之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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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如於一會期內均出席,而無正當理由者,視為辭職,由該鄉鎮或該團體候補當選人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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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縣參議員用無記名投票互選之。 縣長或副議長因事故去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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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三日至七日,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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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開會時,議長主席,議長有副義長均有事故時,由參議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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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有全體參議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參議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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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開會時,得請縣長縣長縣政府秘書科長或其他負責職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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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會議公開之。但主席或參議員三人以上提議,經會議通過時,得禁止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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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為無給職。但在開會期內,得按照地方情形,酌給膳宿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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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決議案,咨送縣長分別執行,如縣長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其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省政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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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對於縣參議會之決議案,如認為不當,得附理由,得附理由送請覆議,對於覆議結果,如仍認為不當時,得呈請省政府辦。
23開分頁 ›
省政府對於縣參議會之決議案,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者,得開明事實,咨由內政部轉呈行政院准後,予以解散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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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置秘書一人,由目政府遴委,事務員書記各一人至五人,由議長派充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全文共 2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5.2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