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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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由鄉鎮民代表會選舉縣參議員組織之,並得加選依法成立之職業團體代表為縣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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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4條規定了縣參議會的組織方式。根據該條規定,縣參議會由鄉鎮民代表會選舉縣參議員組織而成。此外,該條還規定縣參議會可以加選依法成立的職業團體代表為縣參議員。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4條的規定,縣參議會的成員主要由鄉鎮民代表會選舉產生。這些鄉鎮民代表會的成員會進一步組成縣參議會並擔任參議員的職務。此外,根據這一條規定,縣參議會還可以加選一些依法成立的職業團體代表擔任縣參議員。這樣的安排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縣參議會的多元性和代表性。 例如,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某個鄉鎮的民代表會選舉出了一位優秀的代表,該代表可能被選為縣參議會的一員。此外,如果某個職業團體的代表也表現出了傑出的領導能力,他們也有機會被加選為縣參議會的一員。這樣的選舉和加選方式可以確保縣參議會的成員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能夠更好地履行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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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