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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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由鄉鎮民代表會選舉者,除選舉條例另有規定外,每鄉鎮一人,其未滿七鄉鎮之縣仍應選出縣參議員七人,由職業團體選舉者其名額不得超過總額十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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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5條規定,縣參議員的產生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由鄉鎮民代表會選舉產生,另一種是由職業團體進行選舉。根據這個條例的規定,每個鄉鎮應該選出一位縣參議員,即使是未滿七個鄉鎮的縣份,也需要選出七位縣參議員。而由職業團體選舉產生的縣參議員的名額則不得超過總額的十分之三。 這個條文的具體內容可以在《縣參議會組織法》這部法律中找到。根據這個法律,縣參議員的選舉方式和名額是根據鄉鎮民代表會選舉法和相關法例來進行的。例如,根據選舉法的規定,每個鄉鎮應該選出一名縣參議員,這點與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5條所規定的一致。 另外,縣參議員由職業團體選舉產生的部分,其名額不得超過總額的十分之三。這個規定是為了保證職業團體選舉產生的縣參議員數量不會過多,以免職業團體的利益主導縣參議會。這點也是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5條所提到的。 根據這些資料可以得知,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5條是關於縣參議員的產生方式和名額的規定,其中包括由鄉鎮民代表會選舉和職業團體選舉兩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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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