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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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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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6條規定,縣參議員的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縣參議員在任期屆滿後,如果符合相關法規的限制和資格要求,可以參加選舉再度當選連任。該條規定有明確規定了縣參議員的任期長度和連任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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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