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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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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6條規定,縣參議員的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縣參議員在任期屆滿後,如果符合相關法規的限制和資格要求,可以參加選舉再度當選連任。該條規定有明確規定了縣參議員的任期長度和連任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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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縣參議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