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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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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得由原選舉之鄉鎮民代表會代表或職業團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二之議決,罷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7條規定,縣參議員的罷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出席人數要達到原選舉之鄉鎮民代表會代表或職業團體會員過半數的三分之二議決。這意味著,在進行罷免的過程中,必須有超過一半的鄉鎮民代表會代表或職業團體會員出席,且其中三分之二必須同意罷免。關於這個條文,我暫時無法提供特定的案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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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7 條規定:「縣參議員,得由原選舉之鄉鎮民代表會代表或職業團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二之議決,罷免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