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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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於任期內,因事故去職時,由該鄉鎮或該團體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未滿之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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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8條,當縣參議員於任期內因事故去職時,鄉鎮或該團體的候補當選人將依次遞補該職位,其任期將是補足前任未滿的期限。這表示當縣參議員在任期內離職時,候補當選人將取代他們的職位,並完成原任期剩餘的時間。舉例來說,若一位縣參議員因事故去職,並且原任期剩餘2年,鄉鎮或團體的候補當選人將擔任該職位,並且在這2年內完成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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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