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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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如於一會期內均出席,而無正當理由者,視為辭職,由該鄉鎮或該團體候補當選人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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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9條,如果一位縣參議員在一個會期內都沒有正當理由缺席,就會被視為辭職,並由該鄉鎮或團體的候補當選人來填補空缺。具體例子的話,我目前資料無法得知,建議查閱縣參議會該條例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來瞭解更多實際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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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