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縣參議會議決事項,與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3條規定,縣參議會議決的事項如果與中央法令相矛盾,則該議決無效。此條款主要強調縣參議會在進行議事時必須遵守中央法令的規定,如果其議決與中央法令相抵觸,則該議決的效力會被視為無效。 一個具體的例子是,假設某個縣參議會根據自身的組織條例制定了一項規定,該規定與中央法令不一致。然後,該縣參議會就按照這項不一致的規定進行了一次議決。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3條的規定,這次議決將被認為是無效的,因為它與中央法令發生了抵觸。因此,該議決將不具法律效力。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