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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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完成地自治各事項。 二、議決縣預算,審核縣決算事項。 三、議決縣單行規章事項。 四、議決縣稅、縣公債及其他增加縣庫負擔事項。 五、議決縣有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事項。 六、議決縣長交議事項。 七、建議省政興革事項。 八、聽取縣政府施政報告,及向縣政府提出詢問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事項。 十、其他法律賦與之職權。 縣參議會議決之預算及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單行規章,應報省政府備案,其審核之決算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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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2條,縣參議會擁有以下職權: 1. 議決完成地方自治各事項。 2. 議決縣預算,審核縣決算事項。 3. 議決縣單行規章事項。 4. 議決縣稅、縣公債及其他增加縣庫負擔事項。 5. 議決縣有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事項。 6. 議決縣長交議事項。 7. 建議省政興革事項。 8. 聽取縣政府施政報告,並向縣政府提出詢問事項。 9. 接受人民請願事項。 10. 其他法律賦予之職權。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的規定,縣參議會對於縣預算的議決和縣決算的審核,以及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的單行規章,應該向省政府備案。這表示縣參議會的預算和決算需要經過省政府的審查。 資料來源: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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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