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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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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為無給職。但在開會期內,得按照地方情形,酌給膳宿及交通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18條,縣參議員並不是有薪職位,但在開會期間,根據當地情況,可以給予膳宿及交通費。 參考資料: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https://www.refworld.org.tw/files/52_21_20210409_120817_1.pdf 範例: 假設某縣參議會開會期間為一星期,其中縣參議員需要從其他地區遠道而來參加會議。根據該條例,縣參議員可以按照當地情況,得到一週的膳宿及交通費補助,以幫助他們在開會期間的住宿和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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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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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18 條規定:「縣參議員為無給職。但在開會期內,得按照地方情形,酌給膳宿及交通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