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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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為無給職。但在開會期內,得按照地方情形,酌給膳宿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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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18條,縣參議員並不是有薪職位,但在開會期間,根據當地情況,可以給予膳宿及交通費。 參考資料: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https://www.refworld.org.tw/files/52_21_20210409_120817_1.pdf 範例: 假設某縣參議會開會期間為一星期,其中縣參議員需要從其他地區遠道而來參加會議。根據該條例,縣參議員可以按照當地情況,得到一週的膳宿及交通費補助,以幫助他們在開會期間的住宿和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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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