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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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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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19條,縣參議員在會議時所講的言論和投票行為是不需要對外負責的。這條條文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縣參議員在會議中的發言和投票行為能夠獨立和自由,以充分反映民意並履行其監督職責。換句話說,除非參議員的言論明顯違法,否則他們在會議中的言論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不會承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到刑事訴追。這一保障范圍的界定取決於言論的內容與其職權的關聯性。至於言論是否與會議事項有關,並不限於會議正在討論的具體議題或議案,也不必完全符合該縣參議會自行定的質詢辦法或議事規則。以上所述來自於司法院釋字第165號及第435號解釋之意旨,並且反映在具體案件中的判決書中。 舉例來說,如果某縣參議員在會議中質詢行政官員關於其配偶是否利用行政官員的職權不當地取得利益,這樣的言論與參議員履行監督地方政府職權是有關聯的,所以參議員的言論在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之內。同樣地,如果參議員在會議中的言論明顯帶有行使法定職權的意圖,並且與其職權有關聯,那麼這樣的言論也應該受到言論免責權的保障。 總結來說,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19條的規定,縣參議員在會議中的言論和表決行為對外不負責任,這一保障範圍的界定應根據言論的內容與其職權有無關連來確定。以上的解釋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及司法院的解釋,可作為該條規定的一個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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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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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