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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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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對於縣參議會之決議案,如認為不當,得附理由,得附理由送請覆議,對於覆議結果,如仍認為不當時,得呈請省政府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22條表示,縣長對於縣參議會的決議案,如果認為不當,可附上理由並送請覆議。 如果對於覆議結果仍然認為不當,則可呈請省政府核辦。根據Taipei City Self-Government Ordinance (1945), Article 22: "The mayor, if he deems that a resolution adopted by the City Council is inappropriate, may submit the reasons and request reconsideration, and if still deems that the reconsideration is inappropriate, submit to the central government for processing." 這意味著省政府有權核辦該案。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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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22 條規定:「縣長對於縣參議會之決議案,如認為不當,得附理由,得附理由送請覆議,對於覆議結果,如仍認為不當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