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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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對於縣參議會之決議案,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者,得開明事實,咨由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准後,予以解散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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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23條,省政府在縣參議會的決議案中,如果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的情況,可以就此事開展調查,並由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准後,解散縣參議會並重新進行選舉。根據司法院釋字第212號解釋理由書,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維護省政府和國家的統一和穩定,確保縣參議會的決議符合三民主義和國家政策。例如,如果一個縣參議會通過了一個違反三民主義原則的決議案,省政府可以依據這條規定進行調查,並有權解散該縣參議會。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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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