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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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決議案,咨送縣長分別執行,如縣長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其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省政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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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21條,縣參議會所做的決議案需要咨詢縣長並由縣長執行。如果縣長延遲執行或執行不當,可以要求縣長解釋理由。如果仍然不滿意,可以報請省政府核辦。這條法規保障了縣參議會的權益,確保其決議得到適當的執行。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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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