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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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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決議案,咨送縣長分別執行,如縣長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其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省政府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21條,縣參議會所做的決議案需要咨詢縣長並由縣長執行。如果縣長延遲執行或執行不當,可以要求縣長解釋理由。如果仍然不滿意,可以報請省政府核辦。這條法規保障了縣參議會的權益,確保其決議得到適當的執行。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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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21 條規定:「縣參議會決議案,咨送縣長分別執行,如縣長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其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