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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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對於與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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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15條》,縣參議員在與其本身有利害關係的議案上不得參與表決。這條法規的目的是防止參議員因個人利益而影響議案的決策。以最新的相關資料來看,台灣的地方法院在某些案例中提到了這個法規。例如,司法院第102年度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中上易)字第86號判決書就認為,當縣參議員對於與其本身有利害關係的議案進行表決時,該表決將被視為無效。因此,根據這個法規,縣參議員在具有利害關係的議案上應當避免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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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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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