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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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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對於與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15條》,縣參議員在與其本身有利害關係的議案上不得參與表決。這條法規的目的是防止參議員因個人利益而影響議案的決策。以最新的相關資料來看,台灣的地方法院在某些案例中提到了這個法規。例如,司法院第102年度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中上易)字第86號判決書就認為,當縣參議員對於與其本身有利害關係的議案進行表決時,該表決將被視為無效。因此,根據這個法規,縣參議員在具有利害關係的議案上應當避免參與表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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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15 條規定:「縣參議員對於與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