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縣參議會,非有全體參議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參議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14條,縣參議會在開議時必須有全體參議員過半數的出席方可開始。而議案的表決則以出席參議員過半數的同意為準,若可否同數時,則取決於主席的判斷。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參考資料,這項條例的所依據的可能參考資料為「參議會組織條例」。然而,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的「參議會組織條例」的出處和內容說明。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範例。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