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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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開會時,議長主席,議長有副義長均有事故時,由參議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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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13 條规定,縣參議會在开会时,由議長主持会议。如果議長与副議長都因事故无法履职时,由參議員互相推选一人作为临时主席。 参考资料为《縣參議會組織條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縣參議會的议会会议由議長主持,但当議長和副義長因故无法出席时,需要由參議員互相推选出一人担任临时主席。这样可以确保议会会议能够正常进行,避免因議長与副議長不能履职而导致会议无法召开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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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