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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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開會由議長召集,第一次開會由縣長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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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12條,縣參議會開會由議長召集,而第一次開會則由縣長召集。根據這項規定,縣議長有權召集縣參議會的會議,而在首次開會時,縣長則有權召集這個會議。這樣的規定確保了縣議會能夠有效地組織和運作。例如,如果在一個新的縣議會成立時,縣長可能會召集第一次開會,以確保議事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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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