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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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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三日至七日,必要時得延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11條的規定,縣參議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介於三日至七日之間。如果有必要,則可以延長會期。例如,在某個縣參議會的會議中,根據第11條的規定,在三個月內開會且會議持續了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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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11 條規定:「縣參議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三日至七日,必要時得延長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