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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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三日至七日,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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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11條的規定,縣參議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介於三日至七日之間。如果有必要,則可以延長會期。例如,在某個縣參議會的會議中,根據第11條的規定,在三個月內開會且會議持續了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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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