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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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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開會時,得請縣長縣長縣政府秘書科長或其他負責職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16條,縣參議會在開會時可以請縣長、縣政府秘書科長或其他負責職員列席報告或說明。這表示當縣參議會開會時,可以邀請相關的政府官員到場報告或說明相關事項。這些官員可以是縣長、縣政府秘書科長或其他負責職員。他們的出席可以提供會議成員所需的資訊或解答相關問題。在此規定下,縣參議會可以有效地決策並獲得所需的資訊支援。 參考資料: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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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16 條規定:「縣參議會開會時,得請縣長縣長縣政府秘書科長或其他負責職員列席報告或說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