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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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開會時,得請縣長縣長縣政府秘書科長或其他負責職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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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16條,縣參議會在開會時可以請縣長、縣政府秘書科長或其他負責職員列席報告或說明。這表示當縣參議會開會時,可以邀請相關的政府官員到場報告或說明相關事項。這些官員可以是縣長、縣政府秘書科長或其他負責職員。他們的出席可以提供會議成員所需的資訊或解答相關問題。在此規定下,縣參議會可以有效地決策並獲得所需的資訊支援。 參考資料: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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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