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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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開會期內,得客縣政府調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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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25 條,縣參議會在開會期間內,有權調用縣政府的人員。這意味著參議會可以要求政府派遣相關人員參與會議,以提供必要的支援和資訊。請注意,此解釋僅基於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其他相關條文和法規可能會提供更具體的規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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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