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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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 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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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以下事項: 1.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的綜合規劃。 2.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的辦理、指揮監督。 3. 選舉區劃分的規劃辦理。 4.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的處理。 5. 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的補貼。 6.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的擬議。 7. 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根據上述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是負責整體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事務的機構。其責任包括規劃並指導這些事務的辦理,監察並處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的相關事務,以及制定、修正和廢止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的法規。此外,中央選舉委員會還負責選舉區的劃分和政黨、候選人競選費用的補貼。 一個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相關的範例是中央選舉委員會制定了選舉候選人的競選費用補貼辦法,該辦法規定了政黨和候選人可以獲得一定額度的財政補貼,以用於選舉活動的相關費用。這項補貼政策旨在公平和公正地支持候選人競選活動,並研究相應的法規制定選舉候選人競選費用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 中央選舉委員會相關法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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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80522 制定)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 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本會掌理事項。
- 廢止名詞
明定本會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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